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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2018年09月07日 10:3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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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公平性,营造遵规守纪、诚信考试的良好氛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山东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该规定。

一、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纪行为,取消本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并在成绩册和毕业成绩单中注明“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不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就座且不服从监考教师调动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在密封线以外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标记信息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6.在考场或者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7.未经监考人员批准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8.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传、接物品的;

9.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0.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二、学生考试作弊处理规定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考试作弊行为,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在成绩册和毕业成绩单中注明“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处分材料存入本人档案。作弊学生不准参加正常补考,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毕业考试作弊的同学不能参加当年补考。取消作弊学生当年度各种评优资格。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并使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在答卷上故意不填写考生信息或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警告处分;

3.传递、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或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试卷答案雷同的,给予相关同学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搅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或其它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偷题、改分、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妨碍教师评定分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0.威协、侮辱、诽谤、诬陷、辱骂、殴打、报复监考教师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1.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和其它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三、对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

监考教师当场认定学生的作弊或违纪事实后,终止该生考试,并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以暂扣。经教务处审核后,公布对考生的拟处理意见,并由各系部负责通知相关学生。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经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学生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处理意见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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