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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任课资格及审定办法

2018年09月07日 10:2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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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课教师必须符合教师教学工作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学历应在本科以上。各级教学组织要认真履行教师任课资格审定程序,把住教师任课关,确保教学质量。

二、新教师在首次开课前,必须经过岗前教学培训,具备讲课的基本条件,经试讲证明教学质量能达到教学基本要求的,方可承担教学任务。

三、新教师开课前应在教研室统一安排下,由老教师指导写出至少三次课(6学时)的教案;对于开新课的教师(指已开过本校其它课的教师),其任课资格由教研室主任审定,系部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开课前应写出1/2教案。

四、对于曾出现过教学事故而又准备再次开课的教师,教研室、系部要严格把关,按新开课教师资格审定程序处理。

五、行政兼课教师任课资格由教研室主任提出意见,教师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同意,系部主任批准。

六、确因师资紧张,教研室难以落实的教学任务、在学院范围内又难以协调的情况下,教研室可以提出外聘教师的报告,经系部主任同意,教务处、组织人事处批准后可以外聘教师。拟外聘的教师由教研室考核,经系部主任同意后,报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审查合格者,方可下达教学任务。

七、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教学指导人员的实验、实践任课资格,审定程序同上,学历应在专科以上。

八、任课教师资格的审定工作,应在落实教学任务期间内完成。不允许有先落实任务后审查资格或不审查资格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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