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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实践锻炼管理办法

2018年09月07日 10:2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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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提高专业教师的实践能力,促进高水平“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制度的意见(教职成〔201116号)、《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鲁人社发〔201345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学院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专任教师。

二、实践锻炼方式

实践锻炼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形式,包括顶岗实践、跟岗实践。实践锻炼时间可以累计。

1.学院组织到企业(或医院,下同)等部门进行的实践锻炼;

2.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师企业实践培训;

3.与学生在企业的跟岗实习和实训相结合的实践锻炼;

4.个人自行联系并经学院同意的企业实践锻炼;

5.实地调研等其他经学院认可的企业实践方式。

三、实践锻炼要求

1.具有教授职称的专任教师每5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锻炼累计6个月以上。

2.具有副教授及以下职称的专任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锻炼每年不少于1个月。

3.实践锻炼可在正常教学时间或寒暑假进行。

4.实践锻炼岗位应与本人所从事专业、任教课程对锻炼技能的要求一致。

5.实践锻炼期间,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实践锻炼部门的工作纪律和规程。认真如实填写《实践锻炼工作日志》。

6.实践锻炼部门评价、鉴定不合格者,视为年度实践锻炼不合格。

四、组织管理

专任教师企业跟岗实践锻炼工作由教务处指导,各系部负责具体实施。

1.各系部根据专业建设的需要和师资队伍的实际,制定本系部专任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计划,同时负责落实本系部专任教师实践锻炼的人员、时间、企业等相关事宜。对于拟安排到企业实践锻炼的教师,要提出具体明确的实践目标。

2.对于系部安排到企业实践锻炼的教师,由本人填写《潍坊护理职业学院教师实践锻炼登记表》,电子版(文件名:姓名+XXXX+暑假或寒假+实践锻炼)发系部,各系部审定后将每名教师的登记表纸质材料一式一份交教务处,同时电子版以系部为单位发教务处指定邮箱,教务处审核汇总后交组织人事处审批备案。

3.系部和实践锻炼部门共同对教师实践锻炼期间的工作纪律和安全进行管理、监控,对教师实践锻炼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在实践锻炼结束时出具实践锻炼鉴定意见。

4.系部负责对专业教师实践锻炼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教务处不定期了解教师实践锻炼工作进展情况。

5.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师企业顶岗培训的组织管理按教育部门的要求进行,由系部配合完成。

6.系部负责收集、整理、归档教师实践锻炼的各种信息和过程资料,并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将上一学期教师实践锻炼统计、考核情况,统一报送教务处备案。

五、考核

专任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的完成情况、实践锻炼期间的表现及效果纳入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范围,并作为职称评聘、年度考核和工资晋级的重要依据。

1.教师实践锻炼结束后,两周内向所在系部提交《教师实践锻炼鉴定表》、《教师实践锻炼工作日志》、《教师实践锻炼考核表》。鼓励老师提交带有实践企业生产背景的照片以及在锻炼工作中取得的其它成果等。参加实地调研锻炼方式的老师锻炼结束后还应提交不少于1000字的调研报告。

2.各系部要对参加实践教师进行对锻炼目标与要求完成情况、锻炼成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等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等级。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不能定为合格等级。

1)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践锻炼任务。

2)锻炼时间内,检查发现不在岗超过3次,且没有办理请假手续的。

3)锻炼期间没有留下企业和本人的联系方式,没有提供锻炼单位(部门)出勤情况证明材料。

4)不遵守锻炼单位规章制度,造成投诉并影响恶劣的。

4.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师企业顶岗培训以教师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为合格依据。

六、实践锻炼补贴

寒暑假期间的实践锻炼,根据每人实践锻炼的实际天数(扣除星期六、日),按每天30元标准发放实践锻炼补贴。正常上课期间的实践锻炼补贴执行学院相关规定。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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