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专业教师拓展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提高教师的教学、教研能力和素质,促进我院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升和各类适用型人才的培养,根据教育部、教育厅有关职业教育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加大教师培养工作的力度,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和业务实践能力,从而转变以往以理论教学为主的教学模式,从理论教学为主转到以提高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技能教学为重点的能力教育上来,使我校的每个专业都拥有更多的“双师型”和"双师素质"资格的教师,培养和建立一支理论功底扎实、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教师队伍。
二、“双师型”和“双师素质”教师的认定范围
凡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在学院从事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的我院专业教师、行政兼课教师,均属于认定范围。
三、“双师型”和“双师素质”教师的认定条件
(一)必备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具有高尚的思想情操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安心在本院工作,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对工作认真负责,勇挑重担,关心和投入学院建设。
2.身体健康,能完成教学、科研和培训工作。
3.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对学科理论有比较深入的理解与掌握,有较强的研究能力或创造性应用能力,教学效果良好。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二)基本条件
1. “双师型”教师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及教师专业技术职称。
(2)考取所学专业或与所学专业相近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2. “双师素质”教师应具备条件
(1)首先,具备“双师型”教师资格,且任期内承担教学任务。
(2)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最近五年内:
第一、按省厅和学院规定,每年定期参加并完成实践锻炼要求。
第二、在医院、行业、企业一线从事相关专业顶岗实践累计两年以上。
第三、本人或直接指导学生在国家级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在省级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第四、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过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第五、具有本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并在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过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四、“双师型”和“双师素质”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一)“双师型”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教师,由学院组织人事处根据认定条件直接认定。
(二)“双师素质”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1.根据认定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填写《 “双师素质”教师申报评审表》。由各教学部门在初评的基础上,向组织人事处报送评审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组织人事处审核、初选,提出"双师素质"教师名单,提交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评选,确定推荐"双师素质"教师名单。
3.组织人事处负责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4.公示后无反映意见,由组织人事处提请学院领导办公会研究确定后颁发“双师素质”教师资格证书。
五、“双师素质”教师的培养途径与措施
各系部应加强对“双师素质”教师的培养工作,根据“双师素质”教师的要求,可以结合实际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组织教师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职业资格的培训、考试。
2.各教学部门应充分发挥学校现有资源的作用,在院内进行“双师素质”人才的培养。通过科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方式带动一批教师参与教学实践和科研开发等工作,教师完成相应的总结报告,由系部进行考核,实事求是地做出鉴定,存入个人业务档案。
3.根据需要选送教师到医院、企业、科研院所进行短期或中期的实践培训。培训结束后,教师应完成相应的总结报告,由实践单位予以考核并做出鉴定,存入个人业务档案。教师在外培训期间享受在校教师同等的工资待遇。
4.鼓励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采取利用假期参加培训或自学的形式,取得国家承认的中级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5.学院每年将从教师教育经费中根据需要核拨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双师素质”教师的培养。
六、“双师素质”教师待遇
1.“双师素质”教师在派出进修学习、参观交流和比赛。
2.对在省级或全国性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名次的“双师素质”教师,学校将按有关奖励规定给予奖励。
3.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推荐 “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等培养对象的选拔。
4.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给予适当加分。
七、“双师素质”教师的管理
1.“双师素质”教师采取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评定,每次聘期5年。
2.凡符合“双师素质”教师资格条件的教师,应按评定年度按“双师素质”
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3.“双师素质”教师的考核和全院教职工年终考核工作同时进行,每年由所在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存入个人业务档案。
4.“双师素质”教师在学院的领导下,由系部对培养对象进行业务管理和日常管理。
5.对已超过有效期的“双师素质”教师,应重新进行申报,学院根据本人在受聘期间的工作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